企业工厂迁建,在环评领域,应该属于什么建设类型?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三条,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,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;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,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。第五条,改建、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,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。
根据上述规定,国务院令已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建设类型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技术改造,并没有迁建的说法。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,拆除活动并未纳入名录,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函[2010]250号明确“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”;根据环办环评[2018]18号,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,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,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,如……平整场地、拆除旧有建筑物……等不属于开工建设。
作为迁建项目,无非包括拆和建,甚至拆都不拆完(比如作为博物馆),而拆是不需要环评的,那在环评领域只剩建的问题了。由于是迁建,地址发生变化,归入新建类型是比较合适的(即使是拆后原址重建,也应作为新建项目)。
至于迁建之后,产能增加或者有技术改造,是不是应该算扩建或者技术改造,行业内颇有争议。笔者认为,从环境影响角度,不应该作为技术改造或扩建来看。一个项目关闭了,换一个地方再建,周边的环境状况、环境剩余容量等都会不一样(原址重建的话,两个建设时期的环境状况、环境剩余容量也不一样),它能带走的只能是污染物排放总量(用于替代),其他的历史包袱、问题应该一并抹掉,重新开始。
举个例子,假如A企业关闭后,重新选址或原址重建,并新注册一个B企业、换掉法人,再开一个类似的厂,这个能算技术改造或扩建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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